股东提名候选董事的程序

 

根据本公司公司细则第88条规定,概无於大会退任之董事以外之人士合资格於任何股东大会上被推选为董事,除非:

  • 该名人士经董事推荐;或

  • 获正式符合资格出席大会及於大会投票之股东(不包括将会被提名人士)发出通知,表示有意推选某位人士担任董事,而该名被提名人亦已发出由其本人签署,表明他愿意被推选之通知,而有关通知须送交总办事处或过户登记处,发出上述通知之最短期限须至少为七(7)日,(倘於寄发为有关选举而指定举行股东大会通告後送交通知)而送交通知之期限最早为就有关选举而寄发指定股东大会後翌日,最迟为该股东大会举行日期之前第七(7)日。

据此,若股东欲提名候选董事,以下文件须有效地送达本公司总办事处或过户登记处予公司秘书:

  • 由股东签发於股东大会上提名候选董事的意向通知;

  • 由候选董事签署表示愿意接受膺选的通知;

  • 按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51(2)条规定须披露的候选董事的个人履历;及

  • 候选董事同意公布其个人资料的书面同意书。

本程序所用的词汇与公司细则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