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本公司公司細則第88條規定,概無於大會退任之董事以外之人士合資格於任何股東大會上被推選為董事,除非:
該名人士經董事推薦;或
獲正式符合資格出席大會及於大會投票之股東(不包括將會被提名人士)發出通知,表示有意推選某位人士擔任董事,而該名被提名人亦已發出由其本人簽署,表明他願意被推選之通知,而有關通知須送交總辦事處或過戶登記處,發出上述通知之最短期限須至少為七(7)日,(倘於寄發為有關選舉而指定舉行股東大會通告後送交通知)而送交通知之期限最早為就有關選舉而寄發指定股東大會後翌日,最遲為該股東大會舉行日期之前第七(7)日。
據此,若股東欲提名候選董事,以下文件須有效地送達本公司總辦事處或過戶登記處予公司秘書:
由股東簽發於股東大會上提名候選董事的意向通知;
由候選董事簽署表示願意接受膺選的通知;
按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第13.51(2)條規定須披露的候選董事的個人履歷;及
候選董事同意公佈其個人資料的書面同意書。
本程序所用的詞彙與公司細則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義。